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1、2、3、4个资质等级。
各合格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:
(一)一级资格:
1.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。
2.近3年来,住宅建筑面积累计超过30万平方米,累计房地产开发投资总数。
3.连续五年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%以上。
4.上一年住宅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了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。
5.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到40人,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到20人,持有资格证的专职会计师不到4人。
6.工程技术、财务管理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。
7.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8.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
(二)二级资格:
1.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。
2.近3年来,住宅建筑面积累计完成15万平方米以上,或累计完成类似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。
3.连续三年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%。
4.上一年住宅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了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。
5.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到20人,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到10人,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到3人。
6.工程技术、财务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。
7.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8.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。
(三)三级资格:
1.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两年以上。
2.住宅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,或与累计完成相似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总数;
3.连续两年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。
4.有职称的建筑师、结构管理、财务管理、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经营人不到10人,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到5人,持有资格证的专业会计师不到2人。
5.工程技术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初级以上职称。
6.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7.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。
(四)四级资格:
1.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年以上。
2.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%。
3.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经营人不到5人,持有资格证的专业会计师不到2人。
4.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、中级以上职称,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、初级以上职称,并具备专业统计人员。
5.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6.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。
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持下列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:
(一)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二)章程;
(三)企业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;
(四)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
(五)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出示的其他文件。
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申请后30天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《暂定资质证书》。
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为一年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延长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
自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收到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不得延长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动申请批准资质等级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根据开发经营业绩批准相应的资质等级。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等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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